申请人:广州百里路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元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27213号“百里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7406号商标、第48508834号商标、第6509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百里路”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部分相比较,呼叫相同,文字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已产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