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航空航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782469号“前海航交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70505号商标、第12048550号商标、第14563319号商标、第147711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目前处于异议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设计合同及发票、相关宣传资料、参展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海上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海上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海上运输;空中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