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钜好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120361号“LIREN VILLA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096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16038号商标、第929569号商标、第1027256号商标、第3070954号商标、第3138843号商标、第3806474号商标、第11767419号商标、第11850128号商标、第6292757号商标、第629276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三至十一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授权书、所获荣誉、宣传使用相关资料、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十、十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522期、第1519期、第1499期、第1507期、第1552期、第151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九经我局审理作出无效宣告的裁定,裁定现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542期《商标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4、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三、五、八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八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五、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了与引证商标三、五、八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