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泉州市茗江南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42749号“茗·江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8743号商标、第375846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7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茗•江南”与引证商标二“茗•江南”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粽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食用淀粉、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饮料、茶饮料、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食用淀粉、蜂蜜、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主要由米制成的冻干食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