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小黄鸭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359980号“萌宠小黄鸭 PET.DU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42307号商标、第34714839号商标、第5262170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萌宠小黄鸭”与引证商标一、二“小黄鸭”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或厨房用容器、化妆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糖果盒、化妆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