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鹏宇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固联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0215293号“鹏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59509号商标、第41537194A号商标、第30884193号商标、第4992061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贴墙纸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干洗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鹏宇”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鹏宇”、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宇鹏装饰”、引证商标四“鹏宇整装”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贴墙纸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