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01331号“安全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的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4030407号“七九八山子及图”商标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304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有关数据虎符图形品牌发布的媒体报道、品牌宣传片、相关裁定等(光盘形式)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安全服务及图形”构成,将其使用在数据安全咨询、计算机安全咨询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新的评审意见提出复审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文“安全服务”专用权,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综上 ,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声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安全服务”放弃专用权,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仍会将该文字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由文字“安全服务及图形”构成,指定使用在数据安全咨询、计算机安全咨询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