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3 S.A. - BRASIL, BOLSA, BALCÃO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59368号“Ibovespa B3”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经纪”服务的复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253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提交名称、地址变更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详细信息、引证商标名称、地址变更申请文件等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和地址经我局核准已变更,变更后的名义和地址与申请人一致,两商标现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经纪”服务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证券交易服务、金融分析、兑换货币、资本投资、金融咨询、提供金融信息、证券交易行情、在交易时段进行的操作的登记、清算和结算,包括实物(可交割)和金融形式的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经纪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