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雀臣(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诺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松阳芮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6日对第41458518号“梨小窝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4598726号“小梨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上提交):商标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10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睡眠用眼罩;紧身围腰(女内衣);围裙;袜;内衣;内裤;乳罩;睡衣”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注册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中文“梨小窝”与引证商标“小梨蜗”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