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国民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6日对第23992934号“天才星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小天才”品牌享有极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全国公众所广泛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3854922号“小天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与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步步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的相关材料;
2、2013年步步高教育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2013年国家版权局的版权登记证书;
3、申请人经营销售、广告宣传、所获荣誉等“小天才”商标使用和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获得荣誉资料;
5、在先案件裁定书、判决书;
6、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天才星球”与引证商标“小天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