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雨滴设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09029号“rain desig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77051号“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6147号“raindesign”商标、第25154903号“rain design”商标、第12598146号“ra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届时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撤三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04777号“TIITREE 媞萃及图”商标、第54896156号“TIITREE TC18+及图”商标、第54925337号“TIITREE TC18+及图”商标、第54922189号“媞萃 TIITREE TC 18+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437397号“Welt ass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至九)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推广,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经核准已转让予本案申请人;引证商标五至八经核准于2021年9月13日撤销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鉴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五至八已撤回其商标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英文“rain design”与引证商标四的英文“RAI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九的图形在构图、整体外观、设计元素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家具;打字台;金属桌”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九指定使用的“家具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九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