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棋院杭州分院(杭州棋院、杭州市智力运动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崔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4日对第47776063号“智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二、争议商标仅表明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缺乏显著性。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主张的理由均不成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在先裁定书。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核定服务上也不致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