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高顺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辰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67756号“GS GAOSH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767625号“高舜GAO S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18208号“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46339号“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412365号“G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728158号“GS AUTOM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794759号“GS 购省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5377307号“GS-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7076853号“GAOS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4366623号“GAOZH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特征,且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0年12月20日止,引证商标三其专用权至2020年12月6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引证商标六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六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九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GS”,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至九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