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坪县国宝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44541号“秦岭神蜜 MIRACULOUS HON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8363号“大秦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362384号“大秦岭GRAND QIN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2991号“秦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962279号“秦岭国家植物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49903号“秦岭QIN 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80988号“秦岭QIN L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8805526号“秦岭基因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414344号“秦岭古树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919798A号“秦岭雪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3756141号“秦岭 小蜜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2919796A号“秦岭蜂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32919795A号“秦岭土蜂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7899855号“秦岭臻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2919797A号“秦岭巢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使用在“蜂蜜;蜂王浆;食品用糖”以外的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引证商标四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图片、销售合同及战略合作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其专用权至2021年1月27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核定使用的“茶;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秦岭”,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四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申请商标中所含“HONEY”可译为“蜂蜜”,指定使用在“蜂蜜;蜂王浆;食品用糖蜜;蜂胶”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