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07323号“茶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83985号“茶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047548号“颜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450640号“茶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引证商标三申请人名义已变更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博、大众点评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二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2、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名义经我局核准变更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引证商标三与申请商标同属申请人所有,故前述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