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朗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昊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54109号“终结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4043号“终结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在“医用气雾器;假牙;电子针灸仪”商品上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书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口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