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建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88001号“国威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商业审计”等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应获准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国威”,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