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亚创环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37792号“康奈斯 K·N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57670号“康耐斯”商标、第903756号“康奈及图”商标、第10404318号“康奈 EST.1980及图”商标、第10423494号“康奈 KANGNAI”商标、第22807901号“康奈”商标、第22937678号“康奈 舒适鞋履大师及图”商标、第22937897号“康奈 舒适鞋履大师 KANG NAI及图”商标、第27738129号“康卓奈斯及图”商标、第31838874号“KNICE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含义、整体外观及呼叫方面差异明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