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太屋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55020号“太平洋地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93831号“太平洋房产”商标、第15700507号“太平洋保险 CPIC及图”商标、第15699791号“太平洋保险 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 CPIC及图”商标、第16731605号“太平洋在线支付”商标、第10382014号“太平洋保险 用心承诺·用爱负责 CPIC及图”商标、第6307175号“太平洋保险 CPIC及图”商标、第19706705号“太平洋车险”商标、第16731911号“太平洋支付”商标、第19706703号“太平洋资产管理”商标、第3532459号“青岛太平洋中心 QINGDAO PACIFIC PLAZA及图”商标、第16731790号“太平洋财富”商标、第19706722号“太平洋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引证商标二撤三受理通知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二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的驳回决定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