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78031号“绿叶日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在先已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74532号“绿叶”商标、第12124008号“绿叶”商标、第26973949号“绿叶音乐火锅及图”商标、第9931619号“绿叶家纺”商标、第16231642号“绿叶广式烧腊馆及图”商标、第23834726号“绿叶果蔬”商标、第1789650号“绿叶 LVYE”商标、第20515236号“绿叶蔬菜及图”商标、第12124007号“绿叶制药 LUYE PHARMA及图”商标、第4796033号“绿叶疗肤中心及图”商标、第44384894号“绿叶易购”商标、第6738531号“绿叶水果 GREENERY FRUIT及图”商标、第44392027号“绿叶购”商标、第9931623号“绿叶窗帘”商标、第18755512号“绿叶水果 GREENERY FRUIT及图”商标、第44384889号“绿叶云购”商标、第33772297号“绿叶音乐火锅”商标、第19078875号“绿叶医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呼叫、构成要素、整体表现形式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44675982号商标注册信息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