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贝壳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379860号“中宁链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525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无效宣告程序,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第225923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第214666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异议程序依法不予核准注册,且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整体上具有强于地名“中宁”含义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