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际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40414号“NE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企业市场营销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第202463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第79797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除申请人放弃的“企业市场营销咨询服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企业市场营销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申请人放弃的“企业市场营销咨询服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企业市场营销咨询服务”服务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