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锐洁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15778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88417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68610号“TELLURE RO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和七)在显著部分、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28144972号“R”商标、第16317193号“TR”商标、第19907584号“R”商标、第6656216号“R”商标、第46165680号“RENCN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在整体造型、构图、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未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日,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中,至本案审理之日,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文字“R”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加工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