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56137号“洗空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洗空气 56656137

阅读:112943 2022-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56137号“洗空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

  申请人:青岛海尔空调器有限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56137号“洗空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百度百科截图、专利汇总、参展情况、公众号宣传截图、所获荣誉奖项、相关活动现场图片和宣传海报、电商平台销售情况、销售数据汇总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在案证据或与申请商标无关,或结合其他标识使用,且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标识作为产品的功能、用途加以宣传,故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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