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33396号“上企人民水泵”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上企人民水泵 41333396

阅读:38300 2022-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卜民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对第41333396号“上企人民水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联想为“上海企业人民水泵”,与申请人集团子公司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

  申请人: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远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卜民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0日对第41333396号“上企人民水泵”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联想为“上海企业人民水泵”,与申请人集团子公司上海人民企业集团水泵有限公司名称高度近似。申请人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使用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争议商标来源于申请人,或存在一定关联,从而导致误认,致使申请人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故意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目的是借助申请人的实力和知名度,销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这种恶意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侵犯了消费者的根本利益。被申请人因不正当竞争已被行政处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资质文件;

  2、(2020)沪东证经字第15988号公证书;

  3、门店照片、产品标签;

  4、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

  5、其他相关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7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上企人民水泵”,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带有欺骗性的标识。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由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之情形。

  虽申请人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引证了第3707239号“SRM及图”商标、第6170397号“SRM及图”商标,但未就前述商标提出明确的评审理由和请求,故我局对此不予评述。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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