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味品惠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润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31415号“味品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92699号“味品惠面道WEI PIN HUI MIAN 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387466号“味品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整体外观、商标含义、显著部分、呼叫方式等方面差异明显,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味品惠”与引证商标二“味品会”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意大利面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蛋糕、方便面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