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241265号“里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里好 58241265

阅读:108267 2022-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世敏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41265号“里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66601号“好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郑世敏

  委托代理人:成都知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241265号“里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66601号“好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8699921号“理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633318号“哩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审理程序中,其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里好”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好里”、引证商标三“哩好”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注册不会影响本案审理结果,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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