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EILIN & CO.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在第18类和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580674号“BLUE BLUE TOK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袜带;吊袜带;背带;(裤子、裙子的)腰头;服装带;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专用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人仅就第18类全部商品和第25类“服装;化装舞会用服装;专用运动服”商品申请复审。申请商标与第3388263号“BLUE BLUE”商标、第14003484号“BLU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二)无类似商品。申请人放弃在“TOKYO”上的商标专用权,申请标识中的“TOKYO”仅表示申请人的来源,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申请商标与第15493521号“蓝之蓝lanzh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18类、第25类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驳回复审决定书、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在“袜带;吊袜带;背带;(裤子、裙子的)腰头;服装带;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专用鞋”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商品为第18类的“包;小袋;伞;手杖.;手杖;手杖柄;手提包骨架;(女式)钱包骨架;马掌;盥洗用品包”和第25类的“服装;化装舞会用服装;专用运动服”商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有效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化装舞会用服装;专用运动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所含外文“TOKYO”表示申请人真实所在地,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