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维尚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70294号“维意定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92147号“惟意 onlywi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27日第178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维意定制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85926号“AMPLA及”商标、第6821057号图形商标、第20780574号图形商标、第119360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