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玺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37277号“华住会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住会H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42539号“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易导致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