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艾恩森传感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548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678402号“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75704号“安可信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582091号“LANS HEALT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033058号“An’s Healt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758294号“A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但其设计易使相关公众认读为“ans”,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字母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替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网站流量优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