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顶尖极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93491号“ACE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60496号“ACE CAFE及图”商标、第30038517号“ACE ALPHA CENTAURI EXPEDITIONS及图”商标、第35313982号“埃斯ACE及图”商标、第36992692号“ACELAW”商标、第41292865号“ACE AMAZING CITY EARTH”商标、第44037060号“ACECINEMA”商标、第53363946号“ACE教育”商标、第54316952号“ACE STUDIO”商标、第55061511号“ACE RACER及图”商标、第55255081号“ACE SPADE”商标、第55265806号“ACE ENTERTAINMENT”商标、第55475048号“ACE一站式患者服务ACCELERATED CARE EXCELLENCE”商标、第55484461号“ACE ACCELERATED CARE EXCELLE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至九、十一至十三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十已无效,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创作说明;作品登记证书;宣传及使用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八至十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六、八至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处于驳回复审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七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二、十三均包含字母“ACE”,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摄影、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教育、文稿撰写、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二、十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二、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十二、十三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七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