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来主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10450号“福气家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59634号“福气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06286号“福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867740号“福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3793978号“福气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7037576号“福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三、五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五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现处于复审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福气家族”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羊奶;汤罐头;杏仁浆;炼乳;豆奶;牛奶制品;酸奶;牛奶;奶酪”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黄油、肉罐头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四的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