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翔展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49723号“友 老友新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83946号“老友新邻”商标、第53939285号“老友茶铺”商标、第54907332号“老友公社”商标、第54931989号“老友乐园”商标、第54993295号“老友轩”商标、第55497144号“老友K歌”商标、第18296372号“老友阁”商标、第923713号“友YEUAN YEOU”商标、第3891117号“友YOUHE MEDICINE”商标、第4938807号“友”商标、第7704818号“友G.Z.FRIENDSHIP”商标、第53591452号图形商标、第55595188号“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营业执照;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相关合同、门店视频及装修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二、四至六、十二、十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八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至十一整体文字构成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均包含文字“老友”,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联想,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七核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录入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七的可注册性。鉴于引证商标八撤销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