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周先生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中炬新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22438号“按克买 按克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周先生”系列商标的延续,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与指定服务没有任何关联,且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营业执照;所获荣誉及奖励情况;“周先生”商标注册情况及使用宣传情况;相关通知、决定书及会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按克买 按克卖”构成,将其使用在指定的“广告”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所有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有权,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并不当然具有延续等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