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邦健生物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53500号“BIO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2572号“I 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4702097号“IP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分,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已有相关商标获准注册,鉴于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教育信息、视频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