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众安智慧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名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21015号“众安智慧生活 ZHONG AN INTELLIGENT LIV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67489号“众安 ZHONGAN”商标、第16272398号“众安 ZHONGAN”商标、第26436219号“众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同意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停车场服务;运输;能源分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运输;停车场服务;能源分配”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文字均为“众安”,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共存同意书,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会引起消费者混淆。鉴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立法宗旨之一,故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同意书,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