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川县鼎源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聚蓉众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68233号“山里红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0323号“山里红”商标、第13857487号“山里红SHAN LI HONG及图”商标、第3753489号“山里红SHANLIH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已经共存,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