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492731号“酒吖咪 Wineum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酒吖咪 Wineummy及图 59492731

阅读:89081 2022-04-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汇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92731号“酒吖咪 Wineum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08884号“吖咪商城”商标、第30309248号“吖咪助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

  申请人:汇极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92731号“酒吖咪 Wineum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08884号“吖咪商城”商标、第30309248号“吖咪助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三的权利人已经注销,不应构成权利障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档案信息、广州影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及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16559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可注册性。

  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二、三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二、三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中的“Wine”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内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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