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良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75831号“SCIENCE ON THE ROCK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08211号“SCIENCE”商标、第5516264号“XIANG YANG及图”商标、第5217203号“PPB及图”商标、第51226920号“FLOWERY及图”商标、第4807688号“屈人之兵及图”商标、第51099070号“唯安诺及图”商标、第24808210号“SCIENCE”商标、第37972744号“SCIENCE+”商标、第17210534号“BABYSTEP.TV及图”商标、第26179718A号图形商标、第30785955号“捷初及图”商标、第6163378号“LH及图”商标、第10317932号图形商标、第26179717A号图形商标、第1613287号“卓莹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75106号图形商标、第43417902号“厦门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COLLEGE OF PHYS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XIAMEN UNIVERSITY及图”商标、第17211977号“BABYSTEP.TV及图”商标、第6163385号“L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九至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七、八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装饰磁铁;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书写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七、八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七、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动画片;装饰磁铁”商品、第16类“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杂志(期刊);书写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第16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第28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1类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