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返老还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631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456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技术研究、研究与开发(替他人)、托管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材料测试、质量检测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80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技术研究、化妆品研究、生物学研究、计算机编程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质量评估、服装设计、包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材料测试等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