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宝利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百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02202号“宝利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联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8272号“宝力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阶段,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织物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9月20日第1760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浇水软管等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