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达特润滑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82095号“FEATH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48009号“壹枝笔APEN及图”商标、第18744639号“Pretty feather漂漂羽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补漏用化学合成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FEATHER及图”,其文字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且两商标图形部分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传动油、制动液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传动油、制动液等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用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