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好易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慕达星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41313号“好易德 HAO YI 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93988号“HD及图”商标、第10610372号“好易德HAO YI DE及图”商标已被撤销且已公告,第54912059号图形商标、第54926745号图形商标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61164号“HD及图”商标、第54337080号“欣合泰达XINHETAID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