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壹童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达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625741号“优吉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和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80122号“优贝贝”商标、第17351986号“优竹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毡、睡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毡、被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优吉贝贝及图”,其显著汉字 “优吉贝贝”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