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乡市新世纪体育游乐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信坤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共有人:河南安立特机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305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788号图形商标、第3250193号“红林及图”商标、第6262931号“华江HUAJIANG及图”商标、第9467165号“中航工业红林及图”商标、第149714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架空运输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汽车零部件;汽车(车辆);电动自行车;架空运输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部分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