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永庆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328891号“MY HOME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1561号“明禾吉利 MYHOME MH”商标、第24114659号“明禾吉利 欧洲精品瓷砖 欧洲同步 原版体验 MYHOME EUROPEAN SYNCHROTRON ORIGINAL EXPERIANCE”商标、第51614924号“我家牛排 MY HOME STEAK”商标、第56711766号“满悦家 母婴护理中心 MY HO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美术作品《MYHOME》已经取得美术作品著作权证书。申请商标在第35类申请注册是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来申请的。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四、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注册被驳回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授权证明、订货单、订货合同及发票、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MY HOME”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认读文字“MY HOME”相同,在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