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裕同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深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433979号“YU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09763号“宇拓网络 YUTO NET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注册,现已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176201号“YUTOE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