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邦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79083号“绿韵 LVYE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78075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