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87158号“农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31988号“银农”商标经“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见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据此,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0日